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1-0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高效、有序、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资助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用于鼓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和优异业绩的本科生;用于组织本科生参加省级、国家级科技竞赛等。

第三条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采用申报立项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各院系成立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指导小组。

1.学校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长任组长。负责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组织与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院系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指导小组(以下简称院系指导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院系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的初审、推荐、中期检查、经费管理和结题总结。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我校部分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教学督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与评审

第六条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应是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主要包括:

1.小型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

2.开放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3.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4.专业性研究及创新研究项目;

5.社会调研项目;

6.为参加省级、国家级有关科技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

7.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请者为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二、三年级学生,特别突出的一年级本科学生亦可酌情申报。

第八条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九条申请者可以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进行申报,团队一般为2—5人。鼓励跨院系、跨专业组建团队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院系提交《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申报书》;

2.院系指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后,以院系为单位择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3.项目申报之前必须有指导教师参加,并做出项目可行性等的分析;

4.对于跨院系联合申报的项目,需经相关院系指导小组共同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第一申请者所在院系申报;

5.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项目评审通过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进行项目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立项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倡导竞争、择优资助。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申报制度;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必须配备一名指导教师。项目的开展以学生独立完成为主,教师指导为辅。

第十二条项目指导教师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项目。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1.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对学生的学习、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保证适当的指导时间;

2.指导本科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报和制订工作计划;

3.适时了解学生的研究进展,引导学生解决问题,向学生介绍科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手段,指导学生查找并利用相关的信息;

4.为项目组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5.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的培养,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发生;

6.管理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工作;

7.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由院系指导小组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认定,根据学校下发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的相关条例,按指导每个项目十五学时工作量,计入指导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项目进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院系指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院系指导小组要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递交中期报告。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领导小组有权终止该项目,并停拨该项经费。

第十四条立项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并结题。若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延期的,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15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 各院系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开放性实验室,应支持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首次拨付经费的50%为启动资金;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剩余50%的经费。

第十八条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仅用于购买与项目开展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项目结题并验收合格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相关院系。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可用于如下开支:

1.项目所必需的小型实验仪器、药品、试剂、器皿等购买费用;

2.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资料购置、复制及印刷等;

3.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调研费用等;

4.项目开展必需购买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一切物品,均为学校财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部分或全部经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

1.不按期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

2.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不合格的;

3.项目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4.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帐目不清,且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

5.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行为的;

6.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在规定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其他材料提交院系指导小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验收。按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可继续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所正式发表的作品,须注明该项目为“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第一作者必须是本人,如本人是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是项目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学校推荐优秀的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参加“挑战杯”及各类省级、国家级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二十六条所有本科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涉及专利成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师校字〔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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